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分散污水治理方面都已有成功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欧美发达国家的农村与城市通常共用同一套污水治理的法律体系,与我国的城乡差别情况迥异,不符合我国国情。而日本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城市的乡村污水治理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更有借鉴意义。
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首次明确净化槽模式以来,经过长达几十年的实践,围绕净化槽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技术体系、管理体系及行业管理体系,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功。
日本于1969年明确限定净化槽中间处理工艺仅限于活性污泥法和散水滤床法两种。1983年,日本制订《净化槽法》,成为日本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依据,后续又陆续修订、颁发了《建筑标准法》《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净化槽法施行规则》《净化槽构造标准及解说》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法规对净化槽及农村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检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地方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为日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有力支持。
多年的施行经验使日本形成了相当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日本普遍强制采用第三方服务方式促进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化,行政机关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与督查。多数情况下,污水设施的生产、建设、运营等工作都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用户则必须通过支付排污费或者向第三方服务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自己的排污行为负责。
通过分析研究以净化槽设施为代表的日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应确立农村污水治理责任意识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农村污水治理的法律法规,加上许多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不够高,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单位在农村污水处理上责任边际模糊、责任意识不强,甚至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
2、应积极拓宽社会面资金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相对滞后,对已经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又存在“晒太阳”、“建得起、用不起”的尴尬局面。对于建设费用,建议强化政府主体的地位,加大公共资金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EPCO等模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可増加排污费项,并将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
3、应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入第三方
面对分散分布、数量庞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将其承包给专业服务公司,采用第三方服务的模式,由资质与技术优秀的公司提供设备及相关配件,并由培训人员负责设备系统的运营、维护与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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