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发布《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0年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率达到30%以上,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倒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所辖行政村庄总数30%的比例确定2020年完成治理工作的数量。优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示范区、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旅游特色村、城乡环卫一体化示范村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
严格验收标准,单行政村农户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处理设施出水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不产生黑臭水体、不造成污水横流、村庄无异味、无村民投诉举报现象、周边土壤环境未遭到破坏,即认定为该行政村完成治理任务
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具体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照《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采用分散处理就地利用、纳管处理、建设污水处理站、生态处理、单户或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分散收集集中拉运至处理处置设施等治理模式,对全市行政村(包括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提升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31号)要求,2020年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率达到30%以上,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倒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三、具体任务
(一)明确治理范围。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所辖行政村庄总数30%的比例确定2020年完成治理工作的数量。优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示范区、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旅游特色村、城乡环卫一体化示范村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
(二)严格验收标准。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的通知»(鲁环函〔2019〕369号)要求进行治理和验收.单行政村农户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处理设施出水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不产生黑臭水体、不造成污水横流、村庄无异味、无村民投诉举报现象、周边土壤环境未遭到破坏,即认定为该行政村完成治理任务。
(三)规范验收程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村进行验收,并建立工作台账.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已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汇总表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展调度表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省、市两级对报备完成行政村的治理情况开展抽查。
四、实施阶段
(一)方案制定和优化阶段(2020年4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确定2020年度行政村数量和名单.
2.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照«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对2018年之前已经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制定«巩固提升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4月-11月)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治理验收标准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巩固提升方案»,切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确保按照目标要求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巩固提升.对完成治理的行政村,要及时进行县级验收并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三)抽查审核阶段(2020年4月-12月)
市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县级自验的行政村进行抽查和市级审核.对于未达到验收要求或污水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不予通过审核并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充分认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市有关部门为牵头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发动村居农户参与,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市级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研究内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参照市级做法,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理顺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要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确保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实行奖补政策,提高基层单位工作积极性.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PPP、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工作.〔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深化统筹推进.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同美丽乡村、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村居、旅游特色村、城乡环卫一体化示范村等创建工作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对全市已完成各类创建但未进行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对今年准备创建的村庄,把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创建内容.将涉农资金进行整合,统筹考虑资金安排,特别是实施农村通户道路硬化的村庄,要把通户道路硬化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避免“前建后挖”,造成资源浪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督导巡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报备完成治理的行政村开展抽查,并按照«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检查计分办法»要求计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巡查纳入网格化管理;制定专门的巡查制度并督导各镇(街)、村(社区)级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已经建成污水处理站的镇(街)、村(社区),各级网格员要加大巡查抽查频次,确保其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宣传力度.采取制定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和倡议书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乱排乱倒生活污水.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政策、经验做法,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严格考核奖惩.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对于工作进展快、实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于工作拖沓、履职不力、搞虚假形式主义、劳民伤财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达到问责情形的,按程序启动问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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